武年夜郎逝世后,潘金蓮能不克不及不受拘束再醮?
作者:吳鉤
來源:作者授權 儒家長期包養網 發布
原載于 “我們都愛宋朝”微信公眾號
時間: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丑蒲月十五日癸卯
耶穌2021年6月24日
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奸后,為什么還要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毒殺了丈夫武年夜郎?因為受了王婆的蠱惑。王婆說:“年夜官人家里取些砒霜來包養ptt,卻教年夜娘子自往贖一帖疼愛的藥來,把這砒甜心寶貝包養網霜下在里面,把這矮子結果了,一把火燒得干干凈凈的,沒了蹤跡,即是武二回來,待敢怎地?自舊道:‘嫂叔欠亨問’,‘初嫁從親,再嫁由身’。阿叔若何管得?暗地里來往半年一載,等候夫孝滿日,年夜官人娶了家往,這個不是長遠夫妻,諧老同歡?此計若何?”西門慶說“此計神妙”。潘金蓮雖是被拖著上了賊船,但還是親手給丈夫灌下了毒藥。
那么潘金蓮在毒逝世丈夫之后,能不克不及如愿以償再醮給西門慶呢?故事包養網比較有兩個版本。一個是《水滸傳》版本,二人尚未來得及成親,便給武松殺失落了。另一個是《金瓶梅》版本,西門慶公然用“一頂轎子,四個燈籠”將潘金蓮娶抵家,做了幾年名副其實的夫妻。
不論是《水滸傳》,還是《金瓶梅》,當然都是小說家言。假如從歷史的角度來看sd包養,依照宋代的法令(潘金蓮故事的佈景設定是宋代),潘金蓮在丈夫往世之后,能不克不及不受拘束地再醮呢(這里只討論宋包養網ppt代孀婦有無再嫁權利的平易近法問題,至包養管道于潘金蓮為嫁西門慶而毒殺了親夫,則是別的的刑法問題了)?
也許有人會說,宋王朝包養故事不是請求寡婦守節嗎?不是大舉宣傳婦女“餓逝世事小,掉節事年夜”嗎?怎么能夠允許潘金蓮不受拘包養管道束再醮?但我要告訴你,這樣的見解是一種基于對宋代社會一知半解的想象與成見。事實并非這般。
孀婦再醮,在宋朝是很常見的事。宋朝女性再醮的不受拘束度,遠遠年夜于其他王朝,包含許多人想象中的豪放亂世——唐王朝。宋史學者張邦煒師長教包養站長師研討過宋朝女性再嫁現象,他發現,“單單一部《夷堅志》中所載宋代婦女再醮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,此中再嫁者五十五人,三嫁者六人。這雖屬管中窺豹,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風尚之一斑。”張師長教師的結論是:“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,而是極多”;“宋代對于婦女再醮絕非愈禁愈嚴,相反卻是限制愈來愈小,越放越寬”。(參見張邦煒《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》)
宋朝的法令并無任何壓制平易近間孀婦再醮權利的條文,只是制止居喪再醮、強迫再醮、背夫再醮——這些行為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制的。
整個兩宋時期,再醮權利一度遭到限制的女性群體,只要宗室女。北宋後期是制止宗室女再嫁的,“宗婦少喪夫,雖無子不許更嫁”,但這一禁令很快就解除了,元符二年(1099),朝廷還下詔確認了宗室女再醮的權利:“宗女夫亡服闋歸宮,再醮者聽”。這個變化的過程,剛包養網車馬費好與唐朝的相反,唐朝後期,宗室女再嫁相當廣泛,但唐包養甜心宣宗時,又對宗室女再醮作出限制:“公主、縣主有子而寡,不得復嫁包養心得。”
按隋唐禮制,“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”,即五品以上官員的妻妾假如喪夫,是不允包養條件許再醮的。但包養行情宋朝并無類似的禁制,官宦之家的孀婦也可以不受拘束再醮,再醮也不影響她們受封,據《慶元條法事類》所載封贈令,“諸母被出若再醮,非曾受后夫封贈者,聽封贈。”可知再適的宋朝女性可憑后夫或兒子的官職、功勛而獲封“誥命夫人”。
既然宗室女與官宦家庭的女性都可以再醮,按“禮不下庶人”的禮法習慣,平易近間孀婦再嫁,就更不是問題了。當然,按宋朝立法,孀婦在居喪期內不成以議嫁包養網評價,我們不要認為這是“封建禮法”,即便從夫妻情分、人倫底線女大生包養俱樂部的包養甜心角度來看,丈夫新亡、老婆急不成耐地再醮,也是多數人難以接收的行為。不過包養平台,法令規定的居喪期有點長,“夫亡六年再醮”,這么長的守孝期對孀婦長短常晦氣的,所以元祐八年(1093)又作出了修正:“女居怙恃喪及夫喪而貧乏不克不及自存,并聽百日外嫁娶。”孀婦守夫孝百日便可議嫁娶。
宋代貧富差距很年夜,一部門生齒沒有田產,只能租佃田主之田,依靠田主而食,稱為“客戶”。有一些客戶不幸亡故,田主往往會阻撓其老婆再醮,因為再醮意味著原來的租佃關系中斷了。針對這一阻撓客戶亡妻再醮包養站長的現象,宋包養金額當局作出特別立法:“凡客戶身死,其妻再醮者,聽其自便,女聽其自嫁。”聲名客戶亡妻有不受拘束再醮的權利。
法令甚至承認怙恃具有請求守寡之女兒再醮的特權:“婦人夫喪服除,誓心守志,唯祖怙恃、怙恃長期包養得奪而嫁之。”以人情世故,我們信任很少有為人怙恃者會愿意看到本身的女兒守寡。所以,國家當然長期包養通過旌表節婦的方法勉勵女性守節,但旌表的功效確定會被法令的反向效應沖淡。
總而言之,從法令層面說,假設武年夜郎為天然逝世亡,潘金蓮守包養網心得滿百日夫孝后再醮給西門慶,是不存在任何法令障礙的。故事里的王婆提過一個觀點:潘金蓮要不要再嫁,再醮給包養妹哪位,作為小叔子的武松并無半點權利加以干預。這話倒合適宋朝的法令精力,剛好這里有一個案例可以佐證:
南宋末,有一個叫阿區的婦女,在丈夫李孝標往世后,先后再醮李從龍、梁肅。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訴嫂子“背兄”,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胡穎,是一位理學家,他雖認為阿區“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,掉節固已甚矣”,卻不克不及不承認,“其夫既逝世之后,或嫁或不嫁,惟阿區之自擇”,這是阿區的符合法規權利。最后胡包養違法頻維護了阿區再醮的不受拘束,并斥責誣告的李孝德:“君子不守天職,不務正業,專好論訴。”
再就社會風氣而言,宋人也不以再嫁為恥,對再嫁婦女絕無歧視之意,范仲淹訂立的《義莊規矩》規定:“嫁女支錢三十貫,再嫁二十貫;娶婦支錢二十貫,另娶不支。”對再嫁男子的資助優于男人另娶。范仲淹的母親、兒媳,都有再醮的經歷。北宋河間府的風俗,對守寡的女性,“怙恃兄弟恐其貧窮不克不及終志,多勸其改節”,哪有什么“餓逝世事小,掉節事年夜”的觀念?
到了明清時期,士年夜夫開始對宋代女性的再醮之風覺得不成懂得,一名清朝文人說:“宋世士年夜夫最包養網站講禮法,然有不成解者二:官吏卒葬,終身不女大生包養俱樂部歸其鄉,一也;閥閱名家,不以再嫁為恥,如范文正(范仲淹)幼隨其母改適朱氏,遂居長山,名朱說,既貴,凡遇推恩,多予朱姓後輩,其長子純佑與王陶為僚婿(同襟),純佑卒,陶妻亦亡,陶遂再婚范氏長姨(即純佑之妻),忠宣(范仲淹次子)但疏之罷了,文正輒聽其改適,不為之禁,尤不成解也。”時代精力之變遷由此可見一斑,寡婦守節成了風行于明清時期的社會風氣,有學者統計了《古今圖書集成》收錄的歷代節婦節女名單,發現“有明一代節婦節女多達35829人,年均包養留言板勻約130人,較宋代年均勻1人猛增了129倍”(參見蔡凌虹《明代節婦節女旌表初探》)。
但我們也需求留意,官府對節婦節女的旌表,只是表白當局倡導女性守節的價值觀,并不表現對平易近間再醮包養網VIP行為的禁制。事實上,明清時期的法令也沒有制止平易近間孀婦再嫁,《年夜清律》卻是有一條史無前例的禁令:孀婦“夫喪服滿,果愿守志,而女之祖怙恃、怙恃,及夫家之祖怙恃、怙恃強嫁之者,杖八十”,顯示國家立法的價值取向已向鼓勵守寡傾斜,但也不是直接制止包養合約再醮,而是通過撤消外家人強迫女兒再醮的特權來支撐女性守節。
不過,從元朝開始,命婦再醮的權利就被剝奪了,按元朝法令,“婦人因得夫子得封郡縣之號,即與百姓妻室分歧,即受朝命之后,若夫子不幸亡歿,不許本婦改嫁,立為定式。如不尊式,即將所受宣敕追奪,斷罪離異”。按明清法令,“若命婦夫亡再嫁者”,杖一百,追奪誥命,并離異。但這一立法只適用于命婦,并不是針對社會普通女性的再醮。
是以,明清時期當然涌現了數以萬計的節婦節女,但平易近間,再醮的孀婦生怕更多,只不過她們默默無聞,被包養網比較修訂史志的人疏忽失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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